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出台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45条举措,依法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最高检依法对★★★“蒙娜丽莎★”商标争议等案件提出抗诉,法院再审予以改判,促进统一商标授权确权领域行政标准和司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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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M MONALISA”商标(下称“M”商标)被核准注册在第11类★★★“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等商品上。此前,他人申请注册的“蒙娜丽莎 Mona Lisa”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在第11类“浴室装置”等商品上。2013年11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两商标在部分商品类别上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将后注册的“M★★★”商标予以撤销★。“M”商标注册权利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两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北京市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提请最高检抗诉。最高检审查认为★★★,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法提出抗诉。经最高法指令再审,北京市高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2022年6月判决撤销原判。